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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舉證期限內證據提交什么時候都可以嗎?鄭州律師建議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全面提交證據。為何這么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34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接下來,鄭州律師對《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34條的理解
(1)該規(guī)定主要規(guī)定了在舉證期限內不能進行舉證的后果,那就是視為放棄舉證的權利
當事人一旦放棄對某一事實的證明,如果不能查清事實,應當在舉證責任范圍內承擔敗訴的相應后果。以鄭州離婚律師的理解,該規(guī)定說明舉證期限是一個死期限,證據的提交是有時間限制的,不是當事人想在什么時間提交就能在什么時間提交。試想,如果一方在訴訟的任何期間都可以提出一份證據,給訴訟的另一方發(fā)起突然襲擊,那么對另一方是不公平的,也影響案件的公正高效的審理。
鄭州律師再次提醒:絕大多數(shù)的程序確定工作在第一審判進行的事實,二審在原則上是不接受新的證據。在二審審理工作期間,經??梢园l(fā)生的情況是當事人對一審中沒有明確提及的事實進行提交相關證據并要求法院查明,但不應該屬于國家規(guī)定的新證據的范圍內,人民通過法院是不可能查明該事實的。這也說明了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的充分證據的重要性。
(2)該條還規(guī)定了當事人可以增加、變更進行訴訟服務請求的時間,即在舉證責任期限屆滿前提出
以鄭州律師的實務經驗,在離婚訴訟中,該條的運用有著較大的意義。主要存在于一方在起訴后,發(fā)現(xiàn)了新的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如銀行存款、股票、基金等,如果要在該訴訟中一并解決此類財產的分割問題,那么該訴訟請求就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這一規(guī)定的理由很簡單:如果請求不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請求中的事實將不會在隨后的訴訟中得到證明或查明,法院也不會自然地判斷財產的分割。
鄭州律師坦率地說,在正常情況下,法院的法官是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極不可取的增加,修改要求,因為它會破壞審判的正常節(jié)律,對審判時間表的情況下的影響。這也可以再次說明了訴前工作的重要性,如果起訴前將各項法律訴訟服務請求都安排妥當了,就不會存在追加、變更進行訴訟請求的情況。但基于離婚訴訟中夫妻財產的査明是很有難度的一項工作,發(fā)現(xiàn)新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在確實有必要增加訴訟請求的情況下,鄭州離婚律師相信任何一個盡職的法官也都會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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