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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由于網(wǎng)絡的快速發(fā)展,大部分人都使用上了二維碼收錢付錢的方式,這就導致了有人利用這一點偷偷地把商家二維碼換成了自己的收錢碼。那么對于這一種情況是構成詐騙罪還是盜竊罪呢?下面跟錦盾鄭州律師事務所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案情簡介】
2019年8月20號早上,南京小市派出所接到附近某菜場做早點生意的趙先生報警,稱其貼在店鋪前的收款二維碼被人換掉,沒有收到部分客人的錢。接到報警后,民警立即趕到現(xiàn)場了解情況,經(jīng)查詢,菜場總共有4家商鋪的二維碼被更換。9月9日晚上,民警在揚州,將兩名涉案嫌疑人抓獲。
首先,本案中財產(chǎn)受損害的主體是早點店而不是消費者。即便消費者基于錯誤認識向衛(wèi)某支付了貨款,但對于顧客而言其沒有損失,衛(wèi)某通過偷換二維碼的方式取得了早點店接受顧客支付貨款的財產(chǎn)性利益,因此早點店才是本案的被害人。
其次,本案不應定性為詐騙罪。詐騙罪是被害人基于行為人的欺騙或虛構事實而產(chǎn)生錯誤認識,并在錯誤認識的支配下自愿把財產(chǎn)處置給行為人的行為。本案早點店顯然不是自愿把財產(chǎn)處置給小偷,因此本案不構成詐騙罪。
最后,本案應定性為盜竊罪。衛(wèi)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取得他人財物的故意(占有顧客向早點店支付的餐費),客觀上通過秘密竊取的方式(偷換二維碼)非法轉移了他人的合法財物(3000余元的餐費)。因此,本案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竊取公民財物,總金額為人民幣5678.5元,屬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關于本案的定罪問題。首先,被告人鄒某采用秘密手段,掉換(覆蓋)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維碼,從而獲取顧客支付給商家的款項,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秘密掉換二維碼是其獲取財物的關鍵。
其次,商家向顧客交付貨物后,商家的財產(chǎn)權利已然處于確定、可控狀態(tài),顧客必須立即支付對等價款。微信收款二維碼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銀箱,顧客掃描商家的二維碼即是向商家的收銀箱付款。被告人秘密掉換(覆蓋)二維碼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銀箱換掉商家的收銀箱,使得顧客交付的款項落入自己的收銀箱,從而占為己有。
第三,被告人并沒有對商家或顧客實施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不能認定商家或顧客主觀上受騙。所謂“詐騙”,即有人“使詐”、有人“受騙”。本案被告人與商家或顧客沒有任何聯(lián)絡,包括當面及隔空(網(wǎng)絡電信)接觸,除了掉換二維碼外,被告人對商家及顧客的付款沒有任何明示或暗示。
商家讓顧客掃描支付,正是被告人采用秘密手段的結果,使得商家沒有發(fā)現(xiàn)二維碼已被掉包,而非主觀上自愿向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二維碼交付財物。顧客基于商家的指令,當面向商家提供的二維碼轉賬付款,其結果由商家承擔,不存在顧客受被告人欺騙的情形。顧客不是受騙者,也不是受害者,商家是受害者,但不是受騙者。
綜上,被告人鄒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其以秘密手段掉換商家二維碼獲取財物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鄒某構成詐騙罪定罪不當,應予糾正。被告人鄒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鄒某多次盜竊作案,酌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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