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借名人如何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權利


為更好的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現錦盾鄭州律師團隊編輯部分辦案實例一方面是為了更好的總結訴訟經驗,另一方面也能夠為有類似房產法律困惑的委托人提供參考。

借名買房
(為更好的包括委托人隱私,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如有雷同請聯系我們,我們將第一時間撤掉)

在本案中,錦盾鄭州律師團隊代理原告,并取得了全勝。

【基本案情】

原告訴稱:


2006年,原告XXX與XXX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協(xié)議》,購買位于鄭州市北環(huán)路XXX的房屋,并于協(xié)議簽訂當日付清房款。

2009年案涉房屋辦理房產證時,因原告XX無法辦理案涉房屋的房產證,原告便與本案的被告XXXX協(xié)商,借用二被告的名義辦理案涉房屋房產證。現原告要求被告協(xié)助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其名下,但二被告拒不配合,原告認為,原告作為案涉房屋的實際出資人以及占有人,該房屋應當歸原告所有,二被告應協(xié)助原告辦理過戶。

被告辯稱:

二被告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更無權要求二被告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xù),第一,涉案房屋是二被告從原告手中買過來得,當時支付了部分的購房款,在能夠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就辦到了二被告的名下。房屋房產證辦到被告名下后一直處于出租狀態(tài),在這期間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剩余的房款。第二,根本不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也不存在把房產辦到被告名下的事實。第三條,《物權法》規(guī)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原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雙方達成借名買房合意的事實,更無法證明其是房屋所有權人。
借名買房糾紛真實案例分享
法院查明:

2006年2月,原告XX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協(xié)議》,以10萬元的價格購買位于鄭州市北三環(huán)XXX的房屋,并于協(xié)議簽訂當日付清了房款,第三人于同日出具收條,證明房款已收清。2008年11月10日被告與XX公司重新簽訂出售公有住房協(xié)議,并于2008年12月辦理了登記在被告名下的房屋。

2015年6月原告與多位第三人簽訂租賃合同,把房屋租賃給第三人使用,并支付了租金。

另查明,原告與王XX系夫妻關系,于2014年12月離婚,之后又結婚,于2015年又離婚,雙方沒有夫妻共同財產。

二被告系王XX的哥哥和嫂子。

法院認為: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證明,未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承擔不理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原告主張房屋系從第三人雷XX手中購買,提供了買賣合同并由第三人出庭作證,二被告對此認可,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2009年辦理房產證時因其無法辦理,借用率二被告的名義辦理,房產登記在二被告名下,被告辯稱原被告雙方買賣關系且已經付清房款,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因房屋系原告購買,被告未提供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且被告未提供支付購房款的充分證據,原告也不認可。雖然原被告雙方原系親屬關系,但房屋價值較大,被告辯稱所購買方面委托原告出租收取租金折抵所欠原告購房款等,不合常理,原告亦不認可。根據原被告雙方所舉證明力大小,原告證據明顯優(yōu)先被告所舉證據,故本院對被告意見不予采信,涉案房屋應貴原告所有,被告未支付對價的,原告請求確認涉案房屋歸其所有,二被告協(xié)助辦理過戶手續(xù)至其名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如下:

一、確認位于鄭州市金水區(qū)XXX號樓的房屋歸原告XX所有;

二、二被告XXX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協(xié)助原告辦理XXX房屋產權過戶至原告名下。


【錦盾律師團隊認為】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本案中,我方律師通過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等各處去調取證據,能夠證明涉案房屋系原告先從第三人手中進行購買的,并且原告與二被告原系親戚關系,借名買房的理由是完成說的過重的,而二被告在庭審中,二被告一再辯稱,涉案房屋系從原告手中買的,但是沒有任何證據來證明。代理律師在庭審中據理力爭,最終使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觀點,此案完全勝訴。

錦盾鄭州律師團隊(199 3780 4111),專業(yè)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離婚房產等房產糾紛案件。辦理了大量房地產糾紛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本案系團隊首席律師張圣濤律師的親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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