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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長期患有精神疾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11年3月,姜某和俞某在媒人的撮合下登記結婚。婚前,由于兩人見面機會較少,姜某對俞某患有精神疾病一事毫不知情,婚后在兩人相處過程中才逐漸發(fā)現不對勁。發(fā)現真相的姜某氣憤不已,于是向法院主張宣告婚姻無效。
法庭經審理查明,俞某于2004年被診斷為分裂精神障礙。2006年再次就診。2012年7月、12月前后兩次因為精神分裂癥住院治療。
法院認為,俞某患有精神分裂癥,且播后未治愈,而精神分裂癥屬于醫(y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所以宣告申請人姜某與被申請人俞某的婚姻無效。
鄭州婚姻律師解讀案例
根據《婚姻法》第10條第3項的規(guī)定,男女雙方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姜某與俞某就屬于這種情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7條的規(guī)定,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本案中姜某以婚姻當事人的身份可以主張婚姻無效。
鄭州婚姻律師提示各位讀者,除了像姜某這樣的婚姻當事人之外,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成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橐鰺o效的法定情形主要有四種: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達到法定婚齡;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根據不同的無效情形,可以申請的利害關系人也不同,一般包括當事人近親屬,以患病為由可以主張無效的近親屬是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重婚的情形利害關系人還多了一種,當事人所在基層組織也可以主張婚姻無效,這是因為重婚具有惡劣的社會影響,基層組織可以起到一定的監(jiān)督作用。
鄭州婚姻律師維權提示
凡屬法定的婚姻無效情形,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而且對這類案件中婚姻效力的部分不適用調解,判決一經作出,婚姻即自始無效。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的部分,可以調解,一般是按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法院會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處理,當事人如果不服還可以上訴。
因此,締結了無效婚姻后想解除婚姻關系,當事人不用去法院離婚(離婚以雙方婚姻關系有效為前提),直接去法院申請婚姻無效即可,且由于離婚沒有溯及力而“無效”是指從締結婚姻時起無效,即直接申請無效對于當事人的保護更加全面、徹底。能夠申請婚姻無效的人也有很多,不只包括當事人,法律規(guī)定涉及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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