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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應該相互查財產嗎?錦盾-鄭州律師有個當事人,丈夫是一位成功人士,在外地辦廠,常年以應酬忙為借口不歸家,后來女方發(fā)現(xiàn)男方有婚外情的證據(jù),雙方感情降至冰點,鬧離婚期間,女方才想起要求分割丈夫的公司財產。但當錦盾-鄭州律師問到:“你丈夫開什么公司?開的公司叫什么名字?公司在哪注冊?和哪些人共同經營公司?”這位當事人是一問三不知。
當婚姻不復存焉,財產往往成為撫養(yǎng)權之外的唯二爭議點
錦盾-鄭州律師拿最近比較吸引眼球的好萊塢前明星夫妻安吉麗娜朱莉與布拉德皮特的離婚一案舉例。朱莉2016年9月開始上訴離婚,她的律師近日向法院提交文件,指出自朱莉訴請離婚后,男方就沒付過子女撫養(yǎng)費。雖然分居后,布拉德皮特借她800萬美元,幫她買房子,但那是付利息借的款,“借款并不是撫養(yǎng)費”。朱莉表示婚內她從來沒留意過男方的經濟賬目,以致于過去的2年,她被迫一肩挑起支付6名子女開銷的大部分費用。安吉麗娜朱莉方面認為她主張的金額還不大小朋友實際開支的一半。
相當數(shù)量的人,尤其是女性,在婚姻出現(xiàn)危機,面臨離婚時,常常因不了解夫妻共同財產的數(shù)量、位置、存在狀態(tài)等而處于不利地位。很多人反問,等離婚時再申請法院去調查查詢不就行了?
理論上,離婚時一方有權向法院申請?zhí)崞鸩樵冐敭a,另外,婚內查詢財產也確實有先例可循。
《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入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從法律的角度看,《婚姻法》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錦盾-鄭州律師理解的法律規(guī)定的財產共同性,即,夫妻雙方在財產知情、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上的完全平等。因而,合法夫妻間互査財產實際上是行使財產知情權,也是行使夫妻財產共同所有權的表現(xiàn)。由是觀之,立法保護夫妻任何一方的財產知情權,根本上就是保護每個人的合法權益,并不存在對婚姻的破壞。相反,還是對那些沒有依法履行婚約者的具體而有效的約束。
錦盾-鄭州律師還記得2010年全國“兩會”期間,身為《中國美容時尚報》社長的政協(xié)委員張曉梅提出“實施家務勞動工資化”的建議,俗稱“老婆做家務老公發(fā)工資”,一時彈贊交加。反對的理由亦是如上。因為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還不是從左口袋放入右口袋?
中國傳統(tǒng)女性的想法是:“連我的人都是你的了,你又有什么不該是我的呢”?因此女性有更強烈的掌管家庭財務的愿望。按“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tǒng),大多家庭都是由女性掌管家庭財務。在涉及具體消費決策時,由女性做主的主要集中在“吃”“穿”“日常用品”上,而夫妻共同做主的主要集中在“大宗電器”“貴重物品”及“買房、買車”等大額消費上。
夫妻互查財產的本質是保護處于婚姻相對弱勢的一方,但今天女性對家庭財產的控制力卻正在減弱。許多向錦盾-鄭州律師咨詢離婚的女士不能提供家庭共同財產的數(shù)量,更不用說明細了。
當然,婚姻既是感情的結合,也是經濟的結合,婚姻關系既是法律契約,也是感情契約,單純的財產互査是難以維系情感的。
而且,法律不是萬能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發(fā)言人李肇星答記者問時說,“并不是所有問題都要通過立法來解決,能夠通過其他調整手段解決的,就沒有必要制定法律。”此言對矣!這說明我們高層已經認識到了法律的局限性問題!
法律不能包打天下,于結婚是如此,于夫妻情感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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