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糾紛中讓利承諾效力的認定有效嗎?

建筑合同糾紛中讓利承諾效力的認定有效嗎?

建筑合同糾紛中讓利承諾效力的認定有效嗎?錦盾鄭州律師

前言。

隨著建筑業(yè)的快速發(fā)展,建筑業(yè)已經(jīng)成為我國國民經(jīng)濟的支柱產(chǎn)業(yè)。然而,隨著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快速發(fā)展,隨之而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逐年增多,法律適用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xiàn)。特別是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關系復雜,施工合同糾紛的審理存在諸多難題。比如目前建筑行業(yè)普遍存在的雙方簽訂補充合同、利潤承諾等現(xiàn)象。,建設方在合同約定的工程總造價的基礎上,給予一定的回扣和利潤。但是,這也是一個非常常見的工程價格糾紛的原因。那么,在有爭議的情況下,法院應如何確定在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的效力?

首先,特許經(jīng)營的性質。

建設工程的“黑白合同”,又稱“陰陽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合同的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的兩個以上實質性內容不同的合同。通常招標備案后的正式合同稱為“白合同”,實際履行的協(xié)議或補充協(xié)議稱為“黑合同”。本條所指的營利性承諾和補充協(xié)議屬于“黑合同”

二、基本法律規(guī)定。

訂立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民法》第156條的規(guī)定表明,具體民事法律行為對合同效力的影響范圍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睹穹ǖ淇倓t》第六章第三節(jié)對我國現(xiàn)行民法體系下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狀態(tài)進行了分類,將民事法律行為分為有效、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

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與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相違背的其他協(xié)議”,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施工合同與已經(jīng)備案的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備案的中標合同應當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jù)由此可見,如果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簽訂或出具中標人的盈利承諾書,這部分盈利承諾由于與招標合同存在實質性偏差,似乎被視為無效。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十五條對“黑白合同”中涉及的“實質性內容”進行了認定,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工期等內容。在施工過程中,因設計變更、建設項目規(guī)劃指標調整等客觀原因,承包人和發(fā)包人以補充協(xié)議、會議紀要、函件、簽證等談判記錄形式變更工期、工程價款、工程性質的書面文件,不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其他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一工程范圍內招標投標雙方另行簽訂的變更中標結果的協(xié)議,如工程價款、計價方式、工期、質量標準等,視為《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實質性變更。中標人承諾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的價格購買合同約定的房地產(chǎn),免費建設房屋配套設施,盈利,向項目業(yè)主捐款等。也應被視為改變了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案例導入。

建筑合同糾紛中讓利承諾效力的認定有效嗎?錦盾鄭州律師

萬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曲阜盛迪房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7)第716號。

裁判的觀點:在招標簽訂的施工合同中,如果中標后另行約定的特許權條款構成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變更,即使約定屬實,也是無效的。

判決理由:萬通公司主張?zhí)卦S權條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無效協(xié)議。經(jīng)審理發(fā)現(xiàn),雙方爭議涉及的項目“招標文件”中寫明:“本項目采用施工方案和總價進行盈利,投標人應以總價進行投標,進行盈利水平和人工報價。”中標通知書上寫著:“投標報價為費率報價”?!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中關于按工程總造價降低利潤的約定,并沒有背離《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的實質,是合法有效的,不違反法律。關于工程款是否應該再上浮2%的問題。盛迪公司主張在合同約定的工程總造價降低6%的基礎上,將應付工程款降低2%。為證明這一主張,盛迪公司提交了承諾書,其內容如下:“甲方:萬通公司,乙方:張麗禾;一、甲方承諾從曲阜盛迪房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支付給甲方的曲阜新天地商業(yè)中心項目的每筆進度款中扣除2%作為本項目的中間費用”。因為《承諾書》關于工程款項再特許權的約定是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即使約定屬實,也是無效的。

第四,律師意見。

本案中關于特許權條款有兩個爭議,一個有效,一個無效。由此可見,補充承諾在建筑合同糾紛中的讓利效力不能一概而論。費率招標方式允許費率下浮(非競爭性費用除外),且特許權條款與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的內容一致,因此有效。而在中標內容之外再盈利是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因此無效。需要注意的是,《招標投標法》中“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與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相違背的其他協(xié)議”的規(guī)定,強調的是對“實質性內容”的把握程度,不能排除中標合同以外的那些約定項目利潤比例較小的文件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能性。比如,不需要招標的項目,不經(jīng)招標直接發(fā)包的,在實踐中一般不禁止同意在合同外做出讓步,低于成本價的除外。

建筑合同糾紛中讓利承諾效力的認定有效嗎?錦盾鄭州律師總結一下。

雖然承包人簽發(fā)特許權承諾書的行為是單方民事行為,但當發(fā)包人接受時,形成共識,雙方表達的意思相同,從而滿足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承包人發(fā)出承諾,發(fā)包人接受的過程,使承諾的內容成為雙方的約定,形成完整的合同形式。本承諾書記載的內容因與中標施工合同不符而成為“黑合同”。因此,無論黑合同的形式如何,只要雙方達成協(xié)議,對“白合同”的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工期或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就構成備案中標合同的“與實質性內容不符”,法院不予承認其效力,因此備案中標合同應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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